淮北鹏润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办事处***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执行***与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鹏润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鹏润公司称,1、依法撤销杜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2执970号《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和执行行为,中止对异议申请人财产的执行,并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2、依法驳回***对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事实与理由:一、淮杜劳人仲裁字[2012]00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申请人应支付***等人的工资在裁决书送达后,起诉期限届满前,双方和解,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与***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月27日下发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等人工资,申请人收到裁决书后因不服裁决准备起诉,起诉书写好后正准备去法院立案时,***等人委托社会上要账的人王成上门讨要工资,迫于社会人的压力,申请人委托***、**两人给王成20000元,王成当时承诺收到这20000元后,申请人欠***等人的工资两清,双方再无纠纷,因此申请人也没有再去法院起诉。在此之后一直到2021年6月之前,没有任何人再向申请人索要过工资,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理由和依据。二、本案2013年1月27日下发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工资,自裁决书生效至申请强制执行时长八年之久,期间,***等人从来没有向申请人索要过工资,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依法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综上,请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异议人鹏润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淮杜劳人仲裁字[2012]005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公司变更信息。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我们双方没有和解,工资没有给,怎么能履行完毕。我是委托**律师要的工资和路费,李前进带社会上的人去的电厂。我去他家要了好几次工资、路费,他就耍无赖。最后一次是大年三十去要的,他就是不给。我带着律师给我的证据去法院立案,最后放弃了。当时我问李前进要工资没有要来,我带的人问我要,最后,我拿我自己的钱给他们。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查明:***等人与鹏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3年1月27日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淮杜劳人仲裁字[2012]005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该裁决第一项:鹏润公司支付***工资11430元,加班工资4320元(其他人的工资略)。该裁决书生效后,***以鹏润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作出(2021)皖0602执9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鹏润公司认为其已支付工资,且***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请求不予执行,遂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淮北市鹏润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变更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淮杜劳人仲裁字[2012]005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该法律文书是2013年1月27日作出,早已生效。***于2021年7月6日才申请执行,并且未向本院提交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的证据,显然已超过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鹏润公司主张的超过执行时效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淮杜劳人仲裁字[2012]005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部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兴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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