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越街道办事处***1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进,男,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大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虹合,男,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鹏润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工程重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鹏润机电公司现提交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受案回执》,载明“**:你单位于2021年1月6日报称的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同时载明“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刑)受案字[2021]74号”,鉴于鹏润机电公司与中化工程重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诉争《授权委托书》《还款计划书》所盖印文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应就上述相关事实进一步审查后作出相应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