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鹏润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财保142号 申请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1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3号1幢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1879.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4851879.1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一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