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789号之一
原告:雷XX,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1717566625)。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和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794130367D)。
住所地:宝塔区东关沿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诉被告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和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22080元,已减半收取1104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雷XX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