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789号
申请人:雷XX,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1717566625)。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和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794130367D)。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XX与被申请人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和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92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雷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名下192万元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雷XX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