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保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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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和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名下192万元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保全人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类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保141号财产保全案件部分保全,于2022年5月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