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2执256号之一
申请人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鼎路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红沟路2号西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与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888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在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888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