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2执2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红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与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平顶山第四工程处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账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账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