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

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财保136号
申请人:**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汾湖镇金家坝金盛路**。
法定代表人:翁文元,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王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iv>
法定代表人:陈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建行枣庄峄城支行:370501646308000008)、被申请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行上海杨浦支行:310015106000500317、光大上海长宁支行:366001880001344)的银行存款230万元;2、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峄城区郯薛路**坊未来生活馆(建筑面积7601平方米)。以上保全价值共计23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建行枣庄峄城支行:3705016463080000)、被申请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行上海杨浦支行:31001510600050、光大上海长宁支行:36600188000134)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峄城区郯薛路**坊未来生活馆房产(建筑面积7601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三、以上保全价值以23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