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

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330号之一
申请人:**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汾湖镇金家坝金盛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翁文元,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王庄村516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431万股,保全价值23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431万股,保全价值23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