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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5143号
原告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7500659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万成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4100046F,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金家坝金盛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翁文元,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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