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保园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准某某保园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准某某某某镇明泰阳光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2执1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准***保园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MA0Q9MLL5X,住所地准旗***镇***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准******镇明泰阳光业主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住所地准旗***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准***保园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准******镇明泰阳光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0月24日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22执1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硕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