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1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音西街***公寓新村4号楼1701#A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镜洋镇镜洋村金井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81民初6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程款13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