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181执420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市音西街***公寓新村4号楼17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5956937X5。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物美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玉屏街道塘边住宅小区石井商住楼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15499539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物美鲜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物美鲜超市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物美鲜超市有限公司与本院(2017)闽0181执4209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学品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