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亿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633号

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临平街道上环桥村7-15号。

法定代表人:范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陈芳,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塘栖镇莫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莫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亿康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

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1元,由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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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