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633号
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临平街道上环桥村7-15号。
法定代表人:范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陈芳,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塘栖镇莫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莫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亿康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
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1元,由原告杭州帆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
负担。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