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田村园艺场与浙江亿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辖终1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田村园艺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龙港村塘角****。
经营者:温文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亿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洁澜。
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田村园艺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1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田村园艺场上诉称,本案约定不明确,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东湖项目水生态治理工程合同》第九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合同中发生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仲裁。因本案当事人对涉案合同纠纷管辖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在双方未能具体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前提下,该管辖约定不明确,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19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