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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佳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512号
原告:***,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姚建英、沈晨。
被告:杭州佳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宏畔莫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洁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佳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6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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