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99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钰,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劼成,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佳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宏畔莫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洁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佳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飞
书记员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