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玄执字第00343号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晋国芳、俞力、范学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晋国芳、俞力、范学连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晋国芳、俞力、范学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