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玄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洪灵,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里2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范学连,女,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玄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2013)玄执字第34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顺光
执行员*礼兵
执行员周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