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059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诉***、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雨花法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雨花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执行长*晨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