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598号
申请人:德州**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唐城路中段路北(农机局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正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富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正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正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281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0053.07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正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商河支行的存款281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9615.45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正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281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2571127.72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分理处的存款1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1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5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5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商城支行的存款5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