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33民初1049号
原告: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丰县金园路130号人力资源市场8楼。
法定代表人:**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被告:广州**档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白云区广州大道北灰场南路1号京隆大厦4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广州**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原则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