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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某某档案技术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33民初1049号 原告: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丰县金园路130号人力资源市场8楼。 法定代表人:**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被告:广州**档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白云区广州大道北灰场南路1号京隆大厦4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广州**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原则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