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5459号
原告: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选明,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选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