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303959,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6号1幢B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5908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接到依江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8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货款57000元、逾期利息1256元(自2018年7月4日计算至生效之日2018年12月18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7元,执行费7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落。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