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嘉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执540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林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区留和路**号**幢**室,组织机构代码:6623039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广场商业内街**及办公**办公**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5183636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6民初703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52300元,并承担执行费685元,案件诉讼费1097元,合计5408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