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龙华尔兹喷泉有限公司

大连百龙华尔兹喷泉有限公司、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百龙华尔兹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金福星大厦1606。
法定代表人洪育才。
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郑家柱。
申请执行人大连百龙华尔兹喷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民终4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大连百龙华尔兹喷泉有限公司水塔喷泉工程款17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57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大连百龙华尔兹喷泉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大连百龙华尔兹喷泉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03执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宗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