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百龙华尔兹喷泉有限公司,住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金福星大厦1606。
法定代表人洪育才。
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郑家柱。
本院在执行大连百龙华尔兹喷泉有限公司与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民终445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宗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