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822民初31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县。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被告:安庆市工业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安庆地质勘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的房屋受损情况需进行鉴定,2017年3月3日,本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鉴定。2017年6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申请追加**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工业设计院、安庆地质勘查公司、**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被告,经本院审查,2017年7月24日,本院依法追加**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工业设计院、安庆地质勘查公司、**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并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庆市工业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安庆地质勘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房屋受损部位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住宅坐落于**县,建造于2001年,与坐落在***的住宅、041号***的住宅同时施工,三家房屋共基础、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新建的月山分理处营业大楼场址与***住宅的东墙相邻,2016年11月18日,被告方动工开挖基础土方时造成***的住宅东墙外地面大量塌方,11月20日,被告基础土方开挖结束,最深处近5米。不久,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地面开裂,墙壁多处出现裂纹,尤其严重的是,三楼的大***出现多处裂纹,目前仍有加剧迹象。原告认为,被告基础土方开挖已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危及原告财产及人身安全。为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特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予依法裁判。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对坐落于月山西大道房屋的所有权。
3、鉴定报告;证明原告的房屋出现了墙体开裂,该损害是由于被告建房引起的。
4、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鉴定花去的费用。
5、照片一组;证明原告房屋受损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辩称:原告的第一项诉求不合理,且无法执行。根据检测鉴定报告,原告的房屋受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房屋本身的原因,也有相邻施工开挖的原因,而且房屋自身的原因占主要因素。原告无法证明其房屋受损特别是房屋墙体出现裂缝是我行营业大楼施工后出现的,如果在被告施工之前,这些问题已经存在,认定被告的施工加剧了这些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那么执行的时候,该如何恢复,恢复的裂缝长度以及宽度如何确定。本案被告**支行月山分理处建造的工程,从设计勘查监理以及施工所有的过程,被告均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委托了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的,我行无过错。希望法院能够查明事实,明确责任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中国农业银行月山支行的诉求。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如何承担应该由法院进行确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复函》;证明基坑开挖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监理合同》。证明农行**支行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委托了有资质的机构,对与本案涉案工程进行了设计、勘察、施工和监理。其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5页,关于承包人的安全责任问题,规定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在施工场地内以及其比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是按照图纸施工的,施工达到设计要求的深度;且在地基开挖之前,已经做好了安全防护措施。地基开挖之后,原告屋基没有塌方,我公司也做好了钢筋混泥土支护,没有改变相邻建筑的面貌。因此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
安庆市工业设计院辩称:月山农行的建设是在拆除原有老建筑位置上建设的,拆除原有老建筑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拆迁人员操作的。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交给建设单位,并完成了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单位未组织设计院对图纸进行技术交底,即组织开挖基坑,并通知我院前往现场验收基坑。现场发现,基坑与相邻住宅较近,我单位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拿出支护方案,施工单位拿出支护方案后及时对与相邻住宅基坑做了支护处理。基础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回填基坑。二十多天后,接到建设单位通知,现场基坑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回填。农行隔壁房屋已做了鉴定,详见鉴定报告。
安庆市工业设计院未提供证据。
安庆地质勘查公司辩称:月山农行建设是在拆除原有老建筑上建设的,拆除原有老建筑由建设单位委托拆迁人员操作的。
勘查报告中提出了基坑支护措施(针对已有相邻建筑物的西侧,应结合钢板桩进行支护),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未组织设计院对图纸进行技术交底,即组织开挖基坑,并通知各责任单位前往现场验收基坑。现场发现,基坑与相邻住宅较近(当时中轴边线基坑未开挖),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拿出支护方案,施工单位拿出支护方案后及时对相邻住宅基坑处做了支护处理。基础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回填基坑。二十多天后,接到建设单位通知,现场基坑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回填。对原告房屋受损,我公司无任何损害行为,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安庆地质勘查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证明我方依附的是工业设计院。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证明我方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在报告中明确的提出了针对相邻建筑应该结合钢板桩进行支护,如果进行了钢板桩支护,那么相邻的房屋就不会产生裂缝。证明我们进行勘查行为的任务就是提供地基承载力及相关参数等。
**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根据省建筑工程第二监督检测站的检测结论,原告方的房屋受损,与监理公司的监理行为无关。鉴于**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监理行为与原告方的房屋受损之间没有关联性,请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求。
**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两份证据说明原告的房屋受损,原因有两方面,其一系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其二系相邻基坑开挖施工。另外通过安徽省建筑监督检查站《复函》说明了具体的责任方是施工单位;对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四没有异议。对证据五有异议,照片是开挖之后的照片,无法与开挖之前比较,无法确定原告的损失是不是开挖产生的。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安庆市工业设计院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四没有异议,对证据五的质证意见同施工单位的意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安庆地质勘查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的房屋受损是由于施工造成的,我方作为勘查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没有实施损害行为。且该报告中没有提到我方有责任,反而对我方的意见进行了肯定。对证据四没有异议;对证据五的真实性由法庭依法核实。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四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与监理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有异议。该鉴定结论不能反映监理公司存在过错,监理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就农业银行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依法实行监督,我方监理的范围是营业办公楼,我们在监理的时候是按照设计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与该工程无关的其他事项,我公司没有监理职责。因此,我公司的监理行为与原告方的房屋受损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五的质证意见同施工单位的意见。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我方起诉的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我方认为原告的房屋损害,是该行在建设自己的营业楼的过程中造成的,该行不能将工程发包后就推卸责任。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提交的证据,**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有异议,我方已经做了基坑支护,但是《复函》上说我方没有做。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提交的证据,安庆市工业设计院质证认为:有异议。工地的开工建设,首先必须由建设单位通知相关单位到建设单位参加图纸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我们在没有接到图纸会审之前,建设单位就通知我们去参加基坑验收,我方到达现场后,基坑已经开挖,我方要求施工单位对基坑进行支护,而且施工单位也按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提交的证据,安庆安庆市地质勘查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提交的证据,**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两组证据均不能证明我方负有责任。农行月山支行没有组织我们进行图纸会审,没有向施工单位以及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勘查报告,我们现场监理人员,按照验收相关要求采取了基坑支护措施。
对安庆地质勘查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安庆市工业设计院、**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无异议。
对安庆地质勘查公司提交的证据,**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证认为:有异议,施工的合同没有提供给我,我用的是木桩支护,而且木桩是经过业主同意的。没有进行钢板桩的支护,不影响相邻的房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各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工业设计院、**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均有异议,认为照片是开挖施工之后的照片,无法与开挖之前比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三被告的质证意见符合客观实际,该证据仅能反映开挖施工之后的现状。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提交的证据,原告***、**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庆地质勘查公司无异议。安庆市工业设计院、**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异议,认为施工单位已作基坑支护。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据一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的《复函》及四份合同应予采信。**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进行钢板桩的支护,使用的是木桩支护。
对安庆地质勘查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应予认定。
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查明下列事实:原告***的住宅坐落于**县,建造于2001年,与坐落在***的住宅、041号***的住宅同时施工,三家房屋共基础、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拟新建的月山分理处营业大楼场址与***住宅的东墙相邻。
2015年9月1日,作为发包方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作为设计人的安庆市工业设计院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方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月山分理处营业楼工程委托安庆市工业设计院设计。2015年9月23日,安庆市工业设计院与安庆地质勘查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内容为安庆市工业设计院委托勘察人安庆地质勘查公司承担农行**县月山分理处营业楼等岩土工程勘察任务。2016年3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与**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农行**县月山分理处营业楼工程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016年3月3日,作为发包方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作为承包方的**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月山分理处营业楼工程发包给承包方施工建设,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该合同第2.4.2(3)条约定,发包方应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该合同第6.1.9.1条约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该合同第6.1.9.2条约定,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016年11月18日,被告方动工开挖基础土方,造成***的住宅东墙外地面塌方。不久,***发现自家房屋地面开裂,墙壁多处出现裂纹。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就此事商量未果,致使基坑20余日未回填。为防止相邻地面塌方,**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木桩支护方式。
2017年3月3日,本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对***房屋裂缝损伤进行鉴定。2017年3月15日,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现场查看墙体裂缝均为斜向裂缝和水平向裂缝,裂缝主要分布于三层,具体裂缝分布特征见正文表。墙体裂缝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因素:砌体温度应力和结构整体性较差;相邻基坑施工开挖施工。2、现场查看梁裂缝均为竖向裂缝,一层顶7/A∽AO轴挑梁裂缝深度约30MM,三层顶梁裂缝贯穿梁截面,最大宽度0.25MM,均未见梁钢筋断裂,具体裂缝分布特征见表。梁竖向裂缝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因素:混凝土收缩,温度应力和结构整体性较差;相邻基坑施工开挖施工。3、二层4∽5/B∽C轴房间地面砖开裂、起鼓主要由于材料收缩和相邻基坑施工所造成。4、新建农业银行**县月山分理处办公楼基坑已回填,后期施工对相邻***房屋裂缝的影响已趋于稳定。花鉴定费25000元(共三个案件)。2017年8月11日,我院出函给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要求该站确认上述鉴定意见中涉及到中国农业银行**县月山分理处新建办公楼施工所致开裂的具体责任方。2017年8月15日,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作出《复函》,内容为:鉴定意见中“相邻基坑开挖施工”,主要指施工单位在农业银行**县月山分理处办工楼基坑开挖施工时未作基坑钢板桩支护所造成。
另查明:安庆地质勘查公司作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第6.2条要求“基坑可按1∶1~1∶1.5进行自然放坡开挖,针对已有相邻建筑物的西侧,应结合钢板桩进行支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的第一项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能执行。二、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的申请,依法追加四被告是否有法律依据;三、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能执行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恢复原状”系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因此,原告要求恢复原状有法律依据。其次,综合比较上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赔偿损失”比“恢复原状”***作、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释明,能否将诉讼请求中“恢复原状”变更为“赔偿损失”,原告考虑到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损失,需委托有关机构再作“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评估”两个鉴定,鉴定评估费很高,因此未作变更。本院亦认为,原告的损失不大,如果再作两次鉴定评估,将造成损失的扩大,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第三,根据本院咨询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人员的意见,原告的房屋可以通过修理恢复原有的状态,建议采用的修复方案为:“双面包钢板网,外粉1/2水泥砂浆,施工时墙体砌筑砂浆剔缝深约10MM,并清理干净,加强养护”。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能够执行。
二、关于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的申请,依法追加四被告是否有法律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原告房屋受损系什么因素造成的《鉴定报告》作出之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申请追加的有可能系致害方的**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工业设计院、安庆地质勘查公司、**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三、关于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方,未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第6.2条要求“针对已有相邻建筑物的西侧,应结合钢板桩进行支护”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6.1.9.2条约定,由此造成毗邻地带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4.2(3)条及第6.1.9.1条约定,未及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未及时回填基坑,造成损失的扩大。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应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墙体裂缝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因素:砌体温度应力和结构整体性较差;相邻基坑施工开挖施工。”其中“砌体温度应力和结构整体性较差”系原告房屋自身质量原因,因此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鉴定意见“梁竖向裂缝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因素:混凝土收缩,温度应力和结构整体性较差;相邻基坑施工开挖施工”。其中“混凝土收缩,温度应力和结构整体性较差”,系原告房屋自身质量原因,因此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二层4∽5/B∽C轴房间地面砖开裂、起鼓主要由于材料收缩和相邻基坑施工所造成。”其中“材料收缩”原告房屋自身质量原因,因此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安庆市工业设计院、安庆地质勘查公司、**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故安庆市工业设计院、安庆地质勘查公司、**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鉴定意见》及过错方责任,酌定墙体裂缝、梁竖向裂缝、二层4∽5/B∽C轴房间地面砖开裂、起鼓修复费用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20%、40%,其余40%由原告自行承担。鉴于原告房屋受损侵权方系**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专业建筑公司,为便于执行,可由该公司恢复原状,其费用由各责任方分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原告***受损房屋恢复原状。对墙体裂缝修复费用、梁裂缝修复费用、二层4∽5/B∽C轴房间地面砖开裂、起鼓修复费用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被告**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20%,40%,其余40%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安庆市工业设计院、被告安庆地质勘查公司、被告**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鉴定费8333元,合计8583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负担3583元,由被告**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