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日期: 2016-07-27
***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皖1302民初6395号
原告:***,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玉林(工商登记信息)
委托代理人:徐辉,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徐辉,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徐辉、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2014年7月2日,被告**、**、徐辉、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两分,被告徐辉陆续还款5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徐辉、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归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被告**、**、徐辉、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自愿在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390000元。(上述款项汇至原告***的银行卡中)原告***表示同意。
案件受理费3598元,诉讼保全费249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