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7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02民初6395号
原告:***,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杜玉林,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徐辉,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明、宿州市振兴装饰有限公司、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路美庐花园D区47栋0308室房产予以查封。原告***已用本人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民生路7栋107室(房地产权证:1350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路美庐花园D区47栋0308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要继续查封的,原告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则视为自愿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
二、对原告***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民生路7栋107室(房地产权证:1350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以上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