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翰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信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浙江翰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终3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新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信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丹桂街19号迪凯国际35楼A-3。
法定代表人:全琪敏。
原审被告:浙江翰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415号(西侧)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水姣。
上诉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因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审判员  赵 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