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杭江行初字第54号
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桑健。
被告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浙江翰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浙江翰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何勇
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