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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杭建执民字第165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诉讼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宏达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豪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翰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宏达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豪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翰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997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35610.9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大厦1号楼501室房屋,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351902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豪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等整体资产,但该整体资产均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如予以拍卖,申请执行人无款项可受偿;被执行人杭州宏达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等财产均已抵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德市支行,目前该公司已倒闭,尚欠300余万元人工工资未支付,其资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亦无受偿可能;被执行人浙江翰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1651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