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4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4015015088D,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21号。
负责人:张生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莲,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该局建设科预算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得花,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1892XL(2-4),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建材巷2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宏,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波,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共计执行标的624890.56元。
本案在执行中,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2021年5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当庭支付500000元,剩余案款124890.56元于2021年6月30日全部还清。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青0104执241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革
审判员 伊海龙
审判员 马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文晶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