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2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德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娟,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忠龙,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原青海浩门农场),住所地:门源县青石咀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蔡占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9.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齐   建   彩
审 判 员       胡乙西
审 判 员     杨吉措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吕潇
书 记 员       黄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