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见与***、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217号

原告:**见,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告:***,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建材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1892XL。

法定代表人:周德文,总经理。

原告**见与被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见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见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见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爱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记员 马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