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1264号
原告:西宁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01332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新庄村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1892XL,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建材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21963********,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原告西宁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2022年6月17日,原告西宁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宁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18元,由原告西宁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