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4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天瑞祥高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3XXXX),原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2号,现住所地不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天瑞祥高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青010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青海天瑞祥高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元、赔偿损失36627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元,共计11942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天瑞祥高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天瑞祥高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及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桑塔纳牌轿车因达到报废标准,现已无法执行。11月8日执行人员前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2号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上述地址现为金牛宾馆经营地,并无被执行人下落。同日执行人员前往西宁市城西区北气象巷社区查询被执行人在该社区的登记情况,该社区反馈没有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青海天瑞祥高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11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申请执行人在短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申请执行的保证金及损失、案件受理费用119420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青海天瑞祥高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鹏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