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当庭支付500000元,剩余案款124890.56元于2021年6月30日全部付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款119890.5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2023年3月2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588.56元(含执行费1698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院将其中119890.5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69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青0104执恢10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