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民申2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鑫企实业。组织机构代码证:91411700588594742F。
法定代表人:洪跃宾,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411723569806762E。
法定代表人:马亚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芝,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平舆县,系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芳建,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豫17民终1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豫17民终1816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