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民终1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工业区鑫企实业。
法定代表人:洪跃宾,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住所地平舆县**工业区区。
法定代表人:马亚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2元,减半收取10941元,由上诉人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贾保山
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