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

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446号
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56980672E。
法定代表人:马亚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平舆县。
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4800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29日至该款还清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在我公司购买铲车,因资金困难共计欠款34800元,约定二个月内把钱全部支付给原告,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列被告不明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国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麻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