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

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民初255号
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舆县西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苗桂芝,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甄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