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723民初258号
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住平舆县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苗桂芝,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连合,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合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1日在我公司购买农机,因资金困难共计欠款3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还钱,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连合于2019年3月18日已偿还原告1万元,剩余欠款被告*连合于2019年6月1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2万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平舆县青山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