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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知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西南锦云大数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0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中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飞云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西南锦云大数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晨科街**大数据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文迪,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市中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西南锦云大数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4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中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中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