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锦云大数据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兴***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晨科街99号大数据产业园B1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文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飞云路493号519、520、5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锦云大数据有限公司(******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川0184执1769号,执行标的为1,893,004.00元,经本院执行到位500,101.00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川0184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392,903.5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原工商注册登记地现已被其他公司装修入驻,被执行人**现实际居住地址不明,二被执行人其名下无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994.81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川018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经首次执行和本次执行后,尚有债权1,384,908.76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已在首次执行案件中收取并已上缴国库。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月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