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南锦云大数据有限公司

成都西南锦云大数据有限公司、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异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锦云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晨科街99号大数据产业园B1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文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飞云路493号519、520、52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锦云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云大数据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润大数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锦云大数据公司申请将云润大数据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云大数据公司称,锦云大数据公司与云润大数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崇州法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尚有剩余债权1,392,903.57元未能实现,且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云润大数据公司法人和股东,缴纳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1400万,实际出资550万。现云润大数据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依法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辩称,自己并非实际股东,且出资的事情均不知情,系他人要求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己并未实际出资,请求依法裁决。 审查查明,锦云大数据公司与云润大数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8)川018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云润大数据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锦云大数据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院在划拨云润大数据公司在诉讼时被保全的存款后,被执行人无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川0184执1769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了(2018)川018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根据锦云大数据公司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为云润大数据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认缴出资1400万,认缴出资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截止听证之日,除经工商变更登记载明**已实缴出资500万元外,**自述未再出资。 还查明,锦云大数据公司曾用名中心***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8)川018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0184执17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企业信用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本院执行,云润大数据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作为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故锦云大数据公司申请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20)川0184执1769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在85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18)川018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欠锦云大数据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