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4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兴***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飞云路495号IPC枢纽大楼。
法定代表人:文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熙,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飞云路493号519、520、5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兴***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原工商登记注册地现已被其他公司装修入驻,其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公司名下无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划拨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1,431元,其中21,330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剩余500,101元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川018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893,004.57元,经本次执行,尚有剩余债权1,392,903.57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已缴纳并已上缴国库。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 轮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