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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某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84民初1995号之一 申请人:中兴***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飞云东路495号IPC枢纽大楼。 法定代表人:文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熙,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飞云路493号519、520、5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兴***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与被告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中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川0184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支行(账号:12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76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申请人中兴***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崇州支行(账号:440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760,000元,期限为一年。2019年10月8日,因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中兴公司申请续行保全,本院裁定续行冻结中兴公司及云润公司的银行账户。现中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崇州支行(账号:440XXXXXXXXXXX)账户冻结,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兴***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崇州支行(账号:440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尤 雨